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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试行)

发布者:  时间:2018-04-28 09:36:01  浏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预防特种设备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特种设备是指学校内使用的危险性较大、在《特种设备目录》中收录的设备。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使用的特种设备的购置、安装、使用、维修、检验、日常维护、改造、报废及相关活动。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贯彻“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实行“统一领导,主管负责”。

第五条 处、室、系是特种设备使用主管单位,全面负责本单位特种设备安全,其主要职责为:

(一)落实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办法、细则;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制定本单位特种设备安全操作规程,制定事故应急预案;

(二)做好特种设备的购置论证、注册登记、验收、检验、报停、报废等工作,建立安全技术资料档案;

(三)定期对所用特种设备进行检查,确保其安全运行;

(四)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安全培训,使其熟知管理制度,掌握操作规程,持证上岗并按章作业;

(五)做好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三章 特种设备的购置、安装、注册

第六条 特种设备购置必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办理申购审批手续。

第七条 学校购置的特种设备,其设计、生产单位必须是依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取得许可的单位。特种设备出厂时,应当附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境外制造的特种设备,必须符合我国有关特种设备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性标准及技术规程的要求。

第八条 主管单位应当在拟进行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等施工前,将有关情况书面报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同意后方可施工,并报安全保卫处备案。

第九条 特种设备安装和调试完毕,安装单位自检合格并经具有特种设备检测检验资格的机构检验合格,主管单位应按要求及时提供相关的资料,到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并且将登记标志固定在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后,方可投入正式使用。凡未按要求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未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的特种设备,任何单位不得擅自投入使用。

第四章 特种设备的使用管理

第十条 必须在特种设备的使用场地显著位置张贴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

第十一条 主管单位应当根据特种设备的使用状况,落实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整理、登记并妥善保管随机文件和资料,建立安全技术档案;组织做好设备的安装、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检验工作;落实国家和学校的相关规定,确保特种设备的管理与使用规范、安全。

第十二条 特种设备应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主要包括:

(一)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保修证、购置合同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

(二)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检验报告书、安全使用操作规程、紧急情况应急预案等;

(三)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定期检查、检验和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四)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以及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五)特种设备维护、大修、改造的合同书及相关技术资料;

(六)高耗能特种设备的能效测试报告、能耗状况记录以及节能改造技术资料。

第十三条 特种设备管理与操作人员,必须通过相应的培训与考核,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相应的工作。

第十四条 实验实训室应制定本实验实训室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严格按照安全操作规程使用特种设备,并做好使用记录。特种设备使用中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停止使用,报所属主管单位处理,故障排除后方可使用。

第十五条 主管单位应对本部门在用的特种设备每月进行一次自行检查或由维保单位进行检查并做好详细记录。

第十六条 学校对各使用单位在用的特种设备每学期进行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为:

(一)特种设备安全操作规程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二)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责任人和操作使用人员落实与持证情况;

(三)特种设备技术档案建立情况;

(四)特种设备使用、维护情况;

(五)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

第十七条 主管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特种设备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及时进行安全性能检验和能效测试。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第五章 特种设备的停用、报废管理

第十八条 须停用一年以上的特种设备,应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停用手续。

第十九条 使用停用一年以上、或发生过事故、或受自然灾害而可能影响安全技术性能的特种设备,在再次启用前都要进行全面的检查和维护保养,经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检验合格,重新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后方可使用。

第二十条 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主管单位应立即停用并向安全保卫处提出报废申请。

第二十一条 报废申请批准后,主管单位及时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注销手续,由安全保卫处按有关规定统一回收并妥善处置已报废的特种设备。

第六章 事故处理

第二十二条 在用特种设备发生事故,主管单位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保护好现场,并及时报告。

第二十三条 主管部门要及时查明原因,吸取教训,消除隐患。对事故的发生原因、经验教训、处理结果要有书面记载并作为正式文件进入特种设备技术档案。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与上级文件规定不符,以上级文件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本规定由安全保卫处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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