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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安全工作责任制规定

发布者:  时间:2015-03-18 09:32:08  浏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推行安全工作责任制,把安全工作的任务、要求落到实处,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谁主管,谁负责,管业务必须管安全、一岗双责”的原则,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齐抓共管,各负其责”的责任机制,明确各级领导干部和教职员工在安全工作中的责任,使安全工作事事有人管,人人有责任。

第二章 各级责任

第三条 全院安全工作,党委书记、院长是第一责任人,负总责;分管安全工作的院领导负组织、协调责任;各副院级领导对所分管业务工作中的安全负领导责任。

处、室、系职责范围内的安全工作,处、室、系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负总责;分管负责人负组织、协调责任;各岗位工作人员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负直接管理责任。

第四条 院领导责任

(一)党委书记、院长

1、领导全院安全工作。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有关学校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和上级领导机关关于安全工作的文件精神、工作部署。保证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与法律、法规在学院的贯彻执行

2、建立健全学院安全工作组织机构、制度措施。健全安全工作责任制体系,与副院级领导和处、室、系签订安全工作责任书。

3、提出全校安全工作总体要求;把安全工作列入学院议事日程,为安全生产工作提供组织、财力、物力保证。

4.组织召开会议,研究、部署学院安全工作。对学院安全工作的重要事项做出决定。对安全工作中的先进集体和个人,作出表彰决定;组织召开有关会议,对安全事故、事件进行研究,作出处理决定

(二)副院级领导

1、分管安全工作的院领导

(1)在党委书记、院长领导下,负责学院安全工作方面的组织、协调、检查、督导工作。

(2)落实学院安全工作责任制。把学院安全工作的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到各部门、单位。协调院内各单位安全工作,努力形成齐抓共管的局面。

(3)按照学院对安全工作的总体要求,组织制定学院安全工作计划和实施意见、措施。

(4)组织制定学院安全工作管理制度、应急预案。

(5)组织开展全院性安全检查、督导活动。督促落实各项制度和管理措施。

2、其他院领导

(1)对分管业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领导责任。

(2)对分管处室人员进行安全教育;组织分管处室结合业务工作制定和完善安全管理制度、管理措施,并抓好落实;制定具体的安全工作预案,进行必要的演练演习,保证各项业务活动安全有序进行。

(3)经常深入工作一线,掌握安全工作情况。调查了解安全隐患,及时整改消除。

(4)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事故(事件)提出处理意见、建议。

第五条 处、室、系负责人责任

(一)主要负责人

1、对本单位的安全工作负总责,领导本单位的安全工作。

2、按照学院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单位安全管理制度、应急预案、工作计划和具体措施,并抓好落实。

3、按照“一岗双责”要求,与本单位每位工作人员签订安全工作责任书。组织带领本单位人员司职尽责,密切协作,把安全工作的各项要求落到实处。

4、对师生进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提高师生员工的防范意识和法制观念。

(二)其他负责人

1、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领导和管理责任。

2、结合业务工作的开展,落实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指导各岗位工作人员,在开展业务工作的同时,认真做好安全工作。

3、经常深入实际,掌握安全工作形势。调查了解安全隐患,及时提出改进意见和措施,消除安全隐患,保证各项业务活动的开展。

第六条 任课教师、管理及服务岗位人员责任

1、任课教师及教辅人员,对其教学及相关活动中的安全负教育和管理责任。

2、管理及服务岗位人员对所担负工作范围内的安全负直接管理责任。

3、主动做好安全工作。对发现的不安全因素和安全隐患,及时向有关负责人报告,并积极采取防范措施。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七条 学院安全工作领导机构和职能部门,负责监督安全制度和安全目标责任制的落实。

第八条 全院性的安全工作检查由院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实施;常规性的安全检查由院综治办、安全保卫处组织实施。

第九条 学院安全工作领导机构和职能部门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通知责任单位,限期整改。责任单位必须按照整改要求予以整改。

第十条 处、室、系要经常进行安全检查,各重点部位必须坚持每日进行安全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

第十一条 各级各单位要广泛征求师生对安全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接受监督和批评,以查缺补漏,改进工作,确保安全。

第四章 信息报送

第十二条 发生无人员伤亡,或经济损失5000元以下的安全事故,相关单位须在一小时内向学院主管处室负责人、安全保卫处负责人报告。

第十三条 发生人员有轻伤,或经济损失5000元至10000元的安全事故,须在最短时间内向主管处室负责人、安全保卫处负责人报告,并在一小时内向分管院领导报告。

第十四条 发生人员有重伤或死亡,或经济损失10000元以上的安全事故,须在最短时间内向主管处室负责人、学院安全保卫处负责人报告,向分管院领导、院主要领导报告。

第十五条 需要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的,由党委(院长)办公室负责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1、学院安全工作实行“一票否决制”。

校园内发生造成人员死亡的安全事故,或造成人员重伤的责任安全事故,或学生之间发生致人重伤及以上的刑事案件,或造成10000元以上经济损失的安全事故,或发生室内过火面积10平米以上或室外50平米以上的火灾事故,或在安全工作中问题突出,被上级有关单位通报批评或被新闻媒体严重炒作,影响恶劣的,单位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次;如果是责任事故,相关责任人员取消一切评优资格。

学生在校外发生死亡事故,相关单位在教育和管理方面有明显疏失的,单位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次;相关责任人员取消一切评优资格。

学院党委会研究,认为应当“一票否决”的其它安全事故、事件。

2、发生责任安全事故,学院将根据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及后果情况,给予责任单位和责任人适当处理。发生后果严重的责任安全事故,学院将给予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触犯法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学院校园安全综合治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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